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的规定,现就贺州市(含3县2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据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实行核定征收。(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出售或转让房产,分别按房产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1.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2.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3.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三)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人房产,未执行《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在本公告执行前达到清算条件但未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原《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批复的通知》(贺地税办发〔2010〕5号)、《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贺地税发〔2018〕69号)、《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稿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将《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批复的通知》(贺地税办发〔2010〕5号)、《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贺地税发〔2018〕69号)和《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本公告在《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批复的通知》(贺地税办发〔2010〕5号)基础上,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二)删除桂地税字〔2010〕38号文第五条“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
三、施行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